第二十条 本会可对会员单位从事物业管理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会员应当接受、配合,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一周在本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待批准后方可以本会会 员名义参加。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公约,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