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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公约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19-10-31 | 15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本会可对会员单位从事物业管理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会员应当接受、配合,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一周在本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待批准后方可以本会会 员名义参加。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公约,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