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 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 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协会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北 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以下会员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水平,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 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 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 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 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关注本会“朝阳物业”公众号,阅读并认可《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公约》及《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诺并遵守《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二)填写并提交《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提交如下材 料:
1. 入会申请表原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单位会员);
3. 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会员)。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印发《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
(五)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
(六)本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 会员库,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完成入会 程序。
第七条 会费统一交本会秘书处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于15 日内出具会费统一票据,寄回交费单位。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党员须到驻地社区报到;
(八)物业服务企业服从社区党委领导,融入社区管理,参 与社区建设,化解社区矛盾,让社区业主满意。
(九)积极收集各类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信息成果,向本会提 供交流学习渠道。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 年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 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本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单位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 或法律用途。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负责人、 联系人信息变更等,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秘书处在服务平台上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十六条 会员晋升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见《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单位实行测评管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公告。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四)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二十条 本会可对会员单位从事物业管理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会员应当接受、配合,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一周在本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待批准后方可以本会会 员名义参加。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公约,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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