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朝阳区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和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为本会会员提供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方针,积极推进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成立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物业管理行业的党建引领工作,全面加强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北京市朝阳区。本会公众号为:“朝阳物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发展建设,监督和促使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及提升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地区性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
(二)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制定并指导落实物业管理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按协会有关规定管理处理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的行为,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行业和业主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四)了解掌握物业管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会员单位及人员的管理与发展提供服务,设立行业信息网站等沟通渠道,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项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六)协助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组织;
(四)在本行业相关领域从事服务、理论研究或者教育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资格、学术背景或从业经历,具有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秘书处印发《关于批准入会的批复》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为协会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和本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四)热爱物业管理行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行业履历和信用记录;
(六)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
(三)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出席(或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 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朝阳区委组织部批准设立功能型党组织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委员会,隶属中共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委员会。党委书记由朝阳区房管局党委任命,本会党委定期向朝阳区房管局党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委是党在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中的战斗堡垒,负责统筹指导物业管理行业的党建工作,全面加强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委实行联席例会制度,参会范围为党委委员、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委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协会党委可参加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向协会党委征求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委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后生效,并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稿经2021年12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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