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经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BeiJing ChaoYa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为本会会员提供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方针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积极推进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本会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华威北里23号楼东侧创享空间3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推动行业发展、推进行业自律、宣传法规政策、开展行业调查、开展咨询服务、开展会员服务、举办专业培训、承办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初步审核;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秘书处印发《关于批准入会的批复》并颁发会员证书。
(五)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人数应为单数。
理事在任期内,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需向本会秘书处报备,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为协会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和本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四)热爱物业管理行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行业履历和信用记录;
(六)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于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于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增设副秘书长岗位。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出席(或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性,程序和选举、罢免的规范。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24年8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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