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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6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