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经2020年9月9日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2024年8月1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是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各类活动的分支机构,为规范协会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制订《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解决行业痛点问题,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谋划我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思路,探索行业转型升级方向与路径;研究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更为专业化的理论及实际解决方案。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协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并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工作。
第五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依托单位和人员的支持。
第六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业委员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意见;
(三)依托单位的支持或承诺函。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会长会议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本文和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办事机构(不包括内设职能部门)。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在活动开展前十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不得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工作,不得擅自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更换专业委员会主任须报会长会审议。申请专业委员会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不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领和开具各种发票。对其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可直接由承办单位开具发票;对咨询、技术服务、社会捐赠与资助类收入,需向协会提出申请开具发票,协会在财务设立“专业委员会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支配。
第十四条 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专业委员会可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需提前报备,包括上一年度总结、活动情况及本年度计划,提交至会长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擅自以协会名义公开活动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对外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协会委托,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六)专业委员会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业委员会收支账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经费原则上年度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协会理事会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关于中央和市委、区委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动朝阳区物业企业党建工作创新发展。
(二)加强协会“两新”会员的党建工作,旗帜鲜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三)指导和服务协会会员开展党建工作,指导建立党的组织,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负责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开展全体会员党建工作的议事协商,引领全体会员党组织共抓基层党建,共商企业发展。
(五)联系和联谊协会会员党组织和党员,加强联系沟通,反映各方诉求,密切各方关系。
(六)通报和交流协会党建工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智慧物业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国家智慧产业政策,使用新技术新理念,推行“互联网+物业”管理新模式,推动物业管理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以信息资源同享加速物业服务标准化、市场化。
(二)推动传统物业服务升级革新,促进线上和线下服务融合,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升业主满意度。
(三)进行物业企业大数据云平台研究,实现物业单位数据的融合。通过对融合数据进行深度的分析和挖掘,建立物业各部门间高效的联动机制。
(四)进行物业管理的线上应用研究,实现线上移动缴费、线上报事报修、线上数据统计、线上账单推送、线上公告通知等功能。
(五)推进智慧物业平台化的建设,对提供智慧物业解决方案的企业进行评估测评,结果向全体协会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六)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提供智慧物业解决方案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培训交流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协会会员需求,负责制定协会年度行业培训和考察交流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促进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
(二)对物业行业培训机构进行考察评测,并向全体协会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三)组织策划协会与国内外同行间纵向交流和会员单位间的横向交流活动。
(四)建立协会亟需人才数据库,为全体会员服务。定期举办组织论坛、沙龙等交流活动。
(五)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针对性地定制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老旧小区事务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了解国家老旧小区政策,研究破解房改房小区、老旧小区管理难题,制定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进程,促进物业企业探索老旧小区创新物业服务,推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转型升级。
(三)积极探讨物业企业和老旧小区业主之间融洽关系的建立方式方法,实现老旧小区有人管、管得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开展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测评方法研究,对房改房小区、老旧小区管理情况给出专业评价。
(五)接受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委托和咨询,协助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安全和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积极开展物业设施设备技术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建立良好的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体系,努力提高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为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技术支撑。
(二)参与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节能和创新提高等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或决策论证,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水平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制定设施设备管理行规并监督执行,根据企业要求开展管理评价,促进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组织物业设施设备安全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
(五)开展国内外设施设备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接受协会会员单位的委托,协助其提升设施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法治物业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研究政策法规,发挥专业特长,积极为政府的立法和各项政策制定建言献策,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二)围绕物业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对朝阳区物业行业法治化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全面部署,为具有法律政策专业能力的行业人才搭建工作施展平台,做好行业普法宣传,助力物业管理法治建设、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发挥协调作用,建立有效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行业内外的法律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及政策研究。
(四)研究国家以及各部委出台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
(五)推动物业行业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进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程。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服务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物业行业第三方服务动态和政策,促进第三产业新发展,优化物业服务市场结构。
(二)对物业企业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考察测评,建立协会合格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名录,并向全体协会会员单位公布。
(三)建立第三方专业人才库,包含对物业企业经常外包给第三方专业人才进行的项目,如信息化建设、法律、审计、建筑等。数据库向全体协会会员单位开放。
(四)接受物业企业的委托,为物业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咨询,协助进行第三方服务外包选择。
第二十七条 专家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深入研究国家和地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范。
(二)健全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确保专家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对协会在册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维护,及时增补或调整所需专家人选,确保专家队伍的活力和效率。
(四)关注行业政策动态,分析行业发展趋势,针对物业行业面临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专家深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政策建议,为行业发展和物业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五)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及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召开会长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9日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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