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稿经2021年12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