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出席(或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性,程序和选举、罢免的规范。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