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出席(或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 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