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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21-12-22 | 11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组织;

(四)在本行业相关领域从事服务、理论研究或者教育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资格、学术背景或从业经历,具有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秘书处印发《关于批准入会的批复》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