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组织;
(四)在本行业相关领域从事服务、理论研究或者教育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资格、学术背景或从业经历,具有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秘书处印发《关于批准入会的批复》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