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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17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人数应为单数。

理事在任期内,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需向本会秘书处报备,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为协会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和本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四)热爱物业管理行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行业履历和信用记录;

(六)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