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为协会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和本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四)热爱物业管理行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行业履历和信用记录;
(六)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
(三)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