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于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于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增设副秘书长岗位。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