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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21-12-22 | 11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朝阳区委组织部批准设立功能型党组织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委员会,隶属中共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委员会。党委书记由朝阳区房管局党委任命,本会党委定期向朝阳区房管局党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委是党在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中的战斗堡垒,负责统筹指导物业管理行业的党建工作,全面加强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朝阳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委实行联席例会制度,参会范围为党委委员、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委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协会党委可参加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向协会党委征求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委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后生效,并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