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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物业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朝阳物协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5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活动开展前十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不得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工作不得擅自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更换专业委员会主任须报会长会审议申请专业委员会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领和开具各种发票。对其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可直接由承办单位开具发票;对咨询、技术服务、社会捐赠与资助类收入,向协会提出申请开具发票,协会在财务设立“专业委员会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支配。

第十四条  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专业委员会可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需提前报备,包括上一年度总结、活动情况及本年度计划,提交至会长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擅自以协会名义公开活动的;

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对外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未经协会委托,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专业委员会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社会捐赠与资助;

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业委员会收支账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经费原则上年度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协会理事会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更好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责

贯彻落实关于中央和市委、区委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动朝阳区物业企业党建工作创新发展。

加强协会“两新”会员的党建工作,旗帜鲜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