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活动开展前十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不得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工作,不得擅自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更换专业委员会主任须报会长会审议。申请专业委员会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不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领和开具各种发票。对其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可直接由承办单位开具发票;对咨询、技术服务、社会捐赠与资助类收入,需向协会提出申请开具发票,协会在财务设立“专业委员会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支配。
第十四条 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专业委员会可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需提前报备,包括上一年度总结、活动情况及本年度计划,提交至会长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擅自以协会名义公开活动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对外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协会委托,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六)专业委员会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业委员会收支账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经费原则上年度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协会理事会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关于中央和市委、区委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动朝阳区物业企业党建工作创新发展。
(二)加强协会“两新”会员的党建工作,旗帜鲜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